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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初次招募

初次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申請方法。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初次招募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服務內容
    初次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申請方法。
    申辦資格
    • 一、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二) 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 1.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2.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3.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三) 為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且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 (四)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 二、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一) 配偶。
      • (二) 直系血親。
      • (三)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四)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五)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辦流程
    • 1
      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 2
      申請「招募許可函」:雇主應自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日起1年內,且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內檢附文件(請查看應備物品)
    • 3
      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除未委託仲介辦理及直接聘僱之雇主,皆須線上申辦
      臨櫃辦理及其他申辦方式:
      親自送件(或掛號郵件)至機關收件櫃臺辦理(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點我看地圖
    應備物品
    備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聯絡窗口
    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國人來臺工作業務
    服務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點我看地圖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 服務內容
    初次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申請方法。
    申辦資格
    • 一、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二) 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 1.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2.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3.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三) 為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且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 (四)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 二、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一) 配偶。
      • (二) 直系血親。
      • (三)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四)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五)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辦流程
    • 1
      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 2
      申請「招募許可函」:雇主應自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日起1年內,且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內檢附文件(請查看應備物品)
    • 3
      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除未委託仲介辦理及直接聘僱之雇主,皆須線上申辦
      臨櫃辦理及其他申辦方式:
      親自送件(或掛號郵件)至機關收件櫃臺辦理(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點我看地圖
    應備物品
    備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聯絡窗口
    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國人來臺工作業務
    服務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點我看地圖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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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資格
    • 一、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二) 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 1.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2.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3.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三) 為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且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 (四)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 二、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一) 配偶。
      • (二) 直系血親。
      • (三)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四)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五)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辦流程
    • 1
      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 2
      申請「招募許可函」:雇主應自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日起1年內,且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內檢附文件(請查看應備物品)
    • 3
      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除未委託仲介辦理及直接聘僱之雇主,皆須線上申辦
      臨櫃辦理及其他申辦方式:
      親自送件(或掛號郵件)至機關收件櫃臺辦理(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點我看地圖
    應備物品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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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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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點我看地圖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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