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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

#同線上申辦#

花蓮縣政府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 發布單位:花蓮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申請停車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計程車為限,公司車或租車不得申請。計程車限身障者本人駕駛且為自有車輛,始得申請
    • 2. 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親屬申請停車證以1張為限
    • 3. 停車證及專用車牌僅能擇一申請
    • 4. 新制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五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重新申請
    • 5. 停車證申請原因消滅(如身障者往生、戶籍或使用車輛變更等),應將停車證主動繳還本處註銷;未繳還者直接註銷
    申辦資格
    設籍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持身心障礙證明107年7月11日以後須經評估為行為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1人得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應備物品
    • 1. 身心障礙證明
    • 3. 申請人印章及身分證,代理人亦同
    • 4. 行車駕照、駕駛執照影本
    • 5. 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同戶內親屬,應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者本身無行照駕照乘載人須同籍)
    • 6. 受託申請者需檢具委託書
    • 7. 遺失切結書
    • 8. 惟已領有停車證者,需將舊證寄還本處後始可辦理核發,未寄送應備文件者,需將申請文件以掛號寄至本處後始可辦理核發
    作業天數
    7~14天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承辦人員:許靜如
    電話:(03)8227171#355
    傳真:(03)8237658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點我看地圖
  • 服務內容
    • 1. 申請停車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計程車為限,公司車或租車不得申請。計程車限身障者本人駕駛且為自有車輛,始得申請
    • 2. 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親屬申請停車證以1張為限
    • 3. 停車證及專用車牌僅能擇一申請
    • 4. 新制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五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重新申請
    • 5. 停車證申請原因消滅(如身障者往生、戶籍或使用車輛變更等),應將停車證主動繳還本處註銷;未繳還者直接註銷
    申辦資格
    設籍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持身心障礙證明107年7月11日以後須經評估為行為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1人得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 1
      備妥申請文件
    • 2
      就近申請:各戶籍所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 3
      臨櫃申請:親自或委託他人送至本府正門口(服務中心)點我看地圖
    • 4
      辦理核發
    應備物品
    • 1. 身心障礙證明
    • 3. 申請人印章及身分證,代理人亦同
    • 4. 行車駕照、駕駛執照影本
    • 5. 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同戶內親屬,應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者本身無行照駕照乘載人須同籍)
    • 6. 受託申請者需檢具委託書
    • 7. 遺失切結書
    • 8. 惟已領有停車證者,需將舊證寄還本處後始可辦理核發,未寄送應備文件者,需將申請文件以掛號寄至本處後始可辦理核發
    作業天數
    7~14天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承辦人員:許靜如
    電話:(03)8227171#355
    傳真:(03)8237658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點我看地圖
  • 服務內容
    • 1. 申請停車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計程車為限,公司車或租車不得申請。計程車限身障者本人駕駛且為自有車輛,始得申請
    • 2. 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親屬申請停車證以1張為限
    • 3. 停車證及專用車牌僅能擇一申請
    • 4. 新制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五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重新申請
    • 5. 停車證申請原因消滅(如身障者往生、戶籍或使用車輛變更等),應將停車證主動繳還本處註銷;未繳還者直接註銷
    申辦資格
    設籍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持身心障礙證明107年7月11日以後須經評估為行為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1人得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 1
      備妥申請文件
    • 2
      郵寄申請:將應備文件郵寄至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點我看地圖社會處社會福利科(如需郵寄需加附28元回郵郵票)
    • 3
      電子郵件申請:將應備文件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如需郵寄需加附28元回郵郵票)
    • 4
      辦理核發
    應備物品
    • 1. 身心障礙證明
    • 3. 申請人印章及身分證,代理人亦同
    • 4. 行車駕照、駕駛執照影本
    • 5. 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同戶內親屬,應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者本身無行照駕照乘載人須同籍)
    • 6. 受託申請者需檢具委託書
    • 7. 遺失切結書
    • 8. 惟已領有停車證者,需將舊證寄還本處後始可辦理核發,未寄送應備文件者,需將申請文件以掛號寄至本處後始可辦理核發
    作業天數
    7~14天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承辦人員:許靜如
    電話:(03)8227171#355
    傳真:(03)8237658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點我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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