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經營旅館業,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2. 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辦理:旅館業申請登記,應繳納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新臺幣5,000元。 3. 申請書件可以直接至縣府總收文掛文,申請人不用額外準備函文,謝謝。
1. 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經營旅館業,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2. 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辦理:旅館業申請登記,應繳納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新臺幣5,000元。
3. 申請書件可以直接至縣府總收文掛文,申請人不用額外準備函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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