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宜蘭縣政府 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

一、依據溫泉法第18條規定:「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並向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辦理。
二、依據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依據本辦法之規定申請使用溫泉標章。」辦理。
三、依據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溫泉使用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辦理。

四、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工商旅遊處觀光行銷科申辦。

宜蘭縣政府 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依據溫泉法第18條規定:「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並向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辦理。
    • 二、依據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依據本辦法之規定申請使用溫泉標章。」辦理。
    • 三、依據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溫泉使用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辦理。
    • 四、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工商旅遊處觀光行銷科申辦。
    申辦流程
    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工商旅遊處觀光行銷科申辦。
    應備物品
    • 一、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
    • 二、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 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三、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 四、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 驗證明書。
    • 五、申請前二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 六、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工商旅遊處 觀光行銷科 (03)9251000#1870~1890
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