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宜蘭縣都市計畫住宅旅館設置要點辦理。
二、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基地為商業區或旅館區合併住宅區者,其商業區或旅館區基地面積乘一點五倍加住宅區基地面積合計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2. 基地應臨接已開闢八公尺以上道路,臨接長度合計應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3. 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臨接地界線部分,應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
4. 法定停車位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加倍設置。
5. 建物平屋頂覆蓋率不得大於建築面積二分之一。
6. 申請基地內之建築物應全部作為旅館使用。
三、申請人應於核准後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逾期原核准失其效力。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涉及第二條各款時,應重新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