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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申請書

一、依據溫泉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溫泉取供事業應依水利法或礦業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辧理。

二、依據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2項:「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辦理。

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工商旅遊處觀光行銷科申辦。

宜蘭縣政府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申請書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依據溫泉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溫泉取供事業應依水利法或礦業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辧理。
    • 二、依據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2項:「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辦理。
    • 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工商旅遊處觀光行銷科申辦。
    申辦資格
    於溫泉區申請開發之溫泉取供事業者。
    申辦流程
    • 1
      申請人提出申請: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工商旅遊處觀光行銷科申辦。
    • 2
      初審申請文件。
    • 3
      現勘:現場勘查溫泉取供事業使用土地範圍、溫泉取供設備(如:溫泉井、儲水槽等)、管 線設置位置及檢查是否有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等。
    • 4
      審查經營管理計畫書。
    • 5
      核准及登錄系統:核發同意函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相關單位及登錄於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系統。
    應備物品
    •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
    • 二、土地權屬證明。
    • 三、溫泉水權狀。
    • 四、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
    • 五、經營管理計畫書。
    •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文件。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工商旅遊處 觀光行銷科 (03)9251000#187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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