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溫泉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溫泉取供事業應依水利法或礦業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辧理。 二、依據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2項:「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辦理。 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工商旅遊處觀光行銷科申辦。
一、依據溫泉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溫泉取供事業應依水利法或礦業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辧理。
二、依據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2項:「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辦理。
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工商旅遊處觀光行銷科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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