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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溫泉(冷泉)水權

一、依據水利法第29條第4項規定:「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辦理。

二、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 水利資源處 水利行政科 申辦。

宜蘭縣政府 溫泉(冷泉)水權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依據水利法第29條第4項規定:「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辦理。
    • 二、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 水利資源處 水利行政科 申辦。
    申辦流程
    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 水利資源處 水利工程科 申辦。
    應備物品
    • 一、地面水 
      • (一)申請書。  
      • (二)水權登記平面圖。 
      • (三)引水地點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總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 (四)需水量計算表。 
      • (五)引用地面水工程計劃書(附圖說)  
      • (六)灌溉區域地積編號表。 
      • (七)水再使用方法。 
      • (八)公司執照或工廠登記證或核准設立文件。 
      • (九)容許養殖證明文件 
      • (十)量水設備圖說
    • 二、地下水 
      • (一)申請書。 
      • (二)鑿井地層斷面圖。 
      • (三)水井抽水試驗紀錄表。
    • 三、溫泉(含冷泉)水權申請文件。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水利資源處 水利行政科 (03)9251000#8151~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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