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水利法第29條第4項規定:「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辦理。 二、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 水利資源處 水利行政科 申辦。
一、依據水利法第29條第4項規定:「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辦理。
二、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 水利資源處 水利行政科 申辦。
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