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應依實填寫並檢送相關資料審核。
二、用戶排水設備之設計及監造,除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得由建築師設計簽證外,其餘應由專業技師設計簽證。
三、建照尚未取得者,建築執照號碼欄位得免填。
四、設置人2人以上,應另附名冊,設置人欄位填寫「如名冊」;委託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則設置人欄位免簽章;如設置人為自然人者,其印章得以簽名替代。
五、已聯接污水下水道用戶,其基地內設備之管理、維護,依下水道法規定,由污水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基地外管線系統納入公共使用與管理。
六、已接管之事業用戶於設備啟用後兩週內通知本府辦理排放之污廢水水質檢驗,其水質需符合宜蘭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可容納之下水水質標準,否則願依下水道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七、所送申請書圖等附件為一式三份,另須檢附其電子檔(PDF格式)一份。
八、用戶排水設備設計許可後,如未涉及重大變更者,得併於竣工時一併申請,但應述明變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