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需申請水土保持計畫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 或其他開挖整地。
*山坡地定義: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 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公、私有土地:
(一)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 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可利用查詢網頁輸入地號查詢:http://cid.swc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