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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地面水水權(含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其他用途)

一、依據水利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二、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水利法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三、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具備水權登記簿。
四、水權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
      (三)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
      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宜蘭縣政府 地面水水權(含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其他用途)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一、依據水利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二、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水利法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三、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具備水權登記簿。
    四、水權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
          (三)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
          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申辦流程
    • 1
      提出申請:水權申請人填具地面水水權登記申請書,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及繳納登記規費後,向水權主管機關提出水權登記申請(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府水利資源處水利行政科申辦)。
    • 2
      書面審查/補正:水權主管機關依水權申請人所送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審查,審查結果標示於申請案件審查表。申請登記證明文件有水利法第 33 條規定不合程式時,水權主管機關應行文通知申請人限期(接獲通知日起 30 日內)補正資料。
    • 3
      履勘查核:水權申請人(或代理人)於履勘時,應現場領勘,引領水權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單位履勘引水地點及量水設備,水權申請人(或代理人)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無故不到,水權登記申請案應予以駁回。
    • 4
      公告及異議:水權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 34 條及第 35 條規定辦理公告,公告揭示期間不得少於 15 日。
    • 5
      發給狀照:水權登記申請案經公告後,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
    應備物品
    • 一、地面水
      • (一)申請書。
      • (二)水權登記平面圖。
      • (三)引水地點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總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 (四)需水量計算表。
      • (五)引用地面水工程計劃書(附圖說)  
      • (六)灌溉區域地積編號表。
      • (七)水再使用方法。
      • (八)公司執照或工廠登記證或核准設立文件。
      • (九)容許養殖證明文件
      • (十)量水設備圖說
    • 二、地下水 
      • (一)申請書。
      • (二)鑿井地層斷面圖。
      • (三)水井抽水試驗紀錄表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水利資源處 水利行政科 (03)9251000#8151~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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