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辦理。
二、下水道承裝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專任承裝技工二人以上。
前項下水道承裝商負責人,具有承裝技工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承裝技工。
三、申請設立下水道承裝商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與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技能檢定合格證書、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項合格證書(明)等資格證明文件。
(四)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