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宜蘭縣污水管渠查詢與套繪圖及現場會勘案件申請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2. 辦理各項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整建或維護及既有房屋等申請污水管渠查詢或套繪圖及設計審查前現場會勘案件作業。
3. 本污水管渠套繪圖僅供參考,不得作為任何證明之依據,其實際位置及詳細資料仍以現場實物為準。
4. 設計審查前接入點現場會勘,應於辦理管渠查詢或套繪圖後,始得申請。並由管理機關訂定現場會勘時間、地點等事項,於會勘後製作會勘紀錄並同時提供指定接入點之相關屬性資料及必要照片。
5. 申請現場會勘案件經管理機關認定有鑑界之必要時,申請人應依規定申請鑑界事宜。
6. 建築基地內既有污水管渠辦理遷移會勘,基於管渠遷移所需空間整體規劃考量,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外,土地所有人或起造人需於領得建造執照及或雜項執照後,始得申請。
7. 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結果,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外,有效期間為管理機關發文之日起6 個月;現場實物與原申請時所附相關書面資料有變更時,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外,應重新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