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辦理。 2.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3.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4. 規費: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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