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戶籍法、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2. 97年5月23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時,得同時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書(每份新台幣 100 元)。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3.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書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4. 結婚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