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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結婚登記

1. 依據戶籍法、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辦理。
2. 民國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3.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民國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4.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5.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6.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7. 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預約登記期日,該戶政事務所得於該日派員至指定地點,於結婚當事人表達其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
8.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宜蘭縣政府 結婚登記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據戶籍法、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辦理。
    • 2. 民國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 3.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民國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 4.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5.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6.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7. 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預約登記期日,該戶政事務所得於該日派員至指定地點,於結婚當事人表達其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
    • 8.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申辦資格
    • 1. 民國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 2.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民國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申辦流程
    • 1
      備妥相關文件(皆需正本)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如要遷戶籍則需至欲遷入戶籍所在地之戶所)辦理。
    • 2
      資料查驗(審查),結婚登記(電腦登錄)作業。
    • 3
      繳納規費:身分證每份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如需結婚證明書,可於結婚登記時一併申請核發,每份100元 )
    • 4
      領取身分證、戶口名簿、結婚證明書。
    應備物品
    • 1.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 2. 結婚書約
    • 3.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附繳單身證明。(但經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
    • 4.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1年9月18日)公布施行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憑大陸有關機關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 5. 當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聯絡窗口
    宜蘭市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322229、傳真 :(03)9358674
    羅東鎮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575952、傳真 :(03)9564970
    蘇澳鎮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963080、傳真 :(03)9973312
    頭城鎮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771294、傳真 :(03)9774590
    礁溪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882470、傳真 :(03)9884027
    壯圍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385097、傳真 :(03)9382176
    員山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223394、傳真 :(03)9225170
    冬山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591437、傳真 :(03)9590862
    五結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501841、傳真 :(03)9601336
    三星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892233、傳真 :(03)9893193
    大同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801178、傳真 :(03)9801298
    南澳鄉戶政事務所 電話:(03)9981044、傳真 :(03)998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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