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辦理。
2. 英文戶籍謄本種類如下:
(1)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 籍登記資料。
(2)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35年初次設籍後,曾在該行政區域設有戶籍,因全戶戶籍遷出、戶長死亡、變更戶長或戶 政事務所依規定換登之原舊有全戶(部分)戶籍登記資料。
3. 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之姓名應以護照之英文姓名為優先;領有護照而無法提具者,得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英文姓名;無護照者,如無法提具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
則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並載於本申請
表。
4. 英文戶謄本記事部分僅提供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及死亡、死亡宣告等身分記事資料,若需其他記事請詳塡「英文戶籍謄本其他譯音資料申請表」。
5. 出生地之譯音,無相關代碼可參照者,請填寫本表,其英譯地名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之線上地名譯寫系統查詢轉譯。
6. 規費:每張收費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