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停車場法辦理。
2. 申請基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如涉建築行為,申請人應於興建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3. 申請案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核定期限內,依核准圖說施作完成,檢附竣工申報書(於附件1勾選竣工申報)及現地竣工照片申請本府竣工查驗,合格者發給停車場登記證;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正後再申請複審。
4. 如需變更核准營運事項,應於一個月前向本府提出變更申請。停車場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本府辦理備查,復業時,亦同。
5. 注意事項:
(1)停車場經營業填寫本申請書時,如有文字增加或刪改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2)相關證件影本請簽寫「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負責人印章,以示負責。
(3)停車場經營業應備齊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文件未備齊或與基地現況不符者,退還補正後複審。
(4)申請人於收到核准函後,於一週內至本府交通處號誌及停車管理科領取停車場登記證。
(5)停車場登記證證照費,新設領證者新臺幣二千元,變更換證及補換發證照者新臺幣一千元。
(6)停車場之營業,應將營業時間、停車費率、管理事項及停車場登記證字號標示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其內容應與申請核准之管理規範一致。
(7)停車場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應敘明事由及登記證字號申請補發或換發。
(8)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50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