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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停車場經營登記申請書

1. 依據停車場法辦理。

2. 申請基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如涉建築行為,申請人應於興建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3. 申請案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核定期限內,依核准圖說施作完成,檢附竣工申報書(於附件1勾選竣工申報)及現地竣工照片申請本府竣工查驗,合格者發給停車場登記證;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正後再申請複審。

4. 如需變更核准營運事項,應於一個月前向本府提出變更申請。停車場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本府辦理備查,復業時,亦同。

5. 注意事項:

(1)停車場經營業填寫本申請書時,如有文字增加或刪改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2)相關證件影本請簽寫「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負責人印章,以示負責。

(3)停車場經營業應備齊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文件未備齊或與基地現況不符者,退還補正後複審。

(4)申請人於收到核准函後,於一週內至本府交通處號誌及停車管理科領取停車場登記證。

(5)停車場登記證證照費,新設領證者新臺幣二千元,變更換證及補換發證照者新臺幣一千元。

(6)停車場之營業,應將營業時間、停車費率、管理事項及停車場登記證字號標示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其內容應與申請核准之管理規範一致。

(7)停車場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應敘明事由及登記證字號申請補發或換發。

(8)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50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宜蘭縣停車場經營登記申請書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據停車場法辦理。
    • 2. 申請基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如涉建築行為,申請人應於興建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 3. 申請案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核定期限內,依核准圖說施作完成,檢附竣工申報書(於附件1勾選竣工申報)及現地竣工照片申請本府竣工查驗,合格者發給停車場登記證;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正後再申請複審。
    • 4. 如需變更核准營運事項,應於一個月前向本府提出變更申請。停車場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本府辦理備查,復業時,亦同。
    • 5. 注意事項:
      • (1)停車場經營業填寫本申請書時,如有文字增加或刪改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 (2)相關證件影本請簽寫「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負責人印章,以示負責。
      • (3)停車場經營業應備齊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文件未備齊或與基地現況不符者,退還補正後複審。
      • (4)申請人於收到核准函後,於一週內至本府交通處號誌及停車管理科領取停車場登記證。
      • (5)停車場登記證證照費,新設領證者新臺幣二千元,變更換證及補換發證照者新臺幣一千元。
      • (6)停車場之營業,應將營業時間、停車費率、管理事項及停車場登記證字號標示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其內容應與申請核准之管理規範一致。
      • (7)停車場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應敘明事由及登記證字號申請補發或換發。
      • (8)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50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申辦流程
    • 1
      備齊文件向本府交通處號誌及停車管理科提出申請。
    • 2
      資料審查。
    • 3
      核准興建(如涉建築行為,申請人應於興建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 4
      竣工報驗:申請案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核定期限內,依核准圖說施作完成,檢附竣工申報書及現地竣工照片申請本府竣工查驗
    • 5
      繳納規費:停車場登記證證照費,新設領證者新臺幣2000元,變更換證及補換發證照者新臺幣1000元。
    • 6
      領取停車場登記證:申請人於收到核准函後,於1週內至本府交通處號誌及停車管理科領取停車場登記證。
    應備物品
    •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變更時亦同):
      • (一) 申請書。
      • (二) 自主檢核表。
      • (三) 申請人身分證件,自然人附身分證影本;法人者附登記文件影本。
      • (四) 基地地段、地號、使用面積表。
      • (五)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自有者免附)
        • 1. 租賃權之租約書。
        • 2. 借用權之借約證書。
        • 3.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4. 其他依法取得之文件。
      • (六) 停車場配置圖說:應以比例尺不小於200分之一地籍圖套繪,含車位、車道、出入口、出入口車輛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間、繳費設施、停車場收費規定告示牌、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及相關設施等配置及說明。
      • (七) 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應繪出停車場出入口位置、數量,並說明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面臨道路寬度及說明降低對場外車行及人行動線影響之措施。
      • (八) 基地現況全景及面前道路照片。
      • (九) 停車場管理規範。
      • (十) 停車場設置在建築物內或法定空地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竣工書圖影本。
    • 二、前項申請書件正本1份,副本2份,除停車場配置圖外,一律採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左側裝訂。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交通處 號誌及停車管理科 (03)925100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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