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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人民團體之籌組與立案

1. 依人民團體法辦理。

 

2. 社會團體之申請:

(1) 須有30位以上發起人年滿20歲,並設籍於宜蘭縣或工作地於宜蘭縣。

(2) 申請團體如為校友會應有校方之同意文件。

 

3. 商業團體之申請: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5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4. 人民團體經許可組織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及成立大會後申請核發立案證書及圖記。

 

5. 人民團體成立後視需要得申請負責人當選證明書。

宜蘭縣政府 人民團體之籌組與立案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人民團體法辦理。 
    • 2. 社會團體之申請:
      • (1) 須有30位以上發起人年滿20歲,並設籍於宜蘭縣或工作地於宜蘭縣。
      • (2) 申請團體如為校友會應有校方之同意文件。 
    • 3. 商業團體之申請: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5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 4. 人民團體經許可組織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及成立大會後申請核發立案證書及圖記。 
    • 5. 人民團體成立後視需要得申請負責人當選證明書。
    申辦流程
    • 1
      備齊文件向本府社會處社區發展及合作科提出申請。
    • 2
      資料審查。
    • 3
      許可設立:
      • (1)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 (2)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 4
      核准立案:
      • (1)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 (2)人民團體圖記由其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三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 (3)主管機關得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供社會大眾查詢人民團體相關立案資訊。
    • 5
      法人登記: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查備。
    應備物品
    • 一、申請籌備時:
      • 1. 附具人民團體發起組織申請書3份。
      • 2. 附具人民團體發起人名冊3份。
      • 3. 附具人民團體章程草案3份。
      • 4. 附具戶籍証明資料及工作證明影本1份
      • 5. 附具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2份。
    • 二、申請成立時:
      • 1. 附具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紀錄各1份
      • 2. 章程
      • 3. 選任職員簡歷冊各1份
      • 4. 會員名冊
      • 5. 工作人員簡歷冊年度工作計畫
      • 6. 收支預算表
      • 7. 會址使用同意書
      • 8. 移交清冊及成立大會手冊各2份
      • 9. 附具理事長照片1張。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社會處 社區發展及合作科 (03)9328822 #318、31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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