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宜蘭縣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辦理。
2. 凡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之縣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3. 急難救助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1)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者發給急難救助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
(2)急難事件視發生情況,核發急難救助金2000至4000元。
(3)本要點第2點所規定之急難救助,同一事故之救助以1次為限。惟經救助後生活仍限於困境,經評估確有再予救助之必要者,以再1次之救助為限。
4. 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急難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者,鄉(鎮、市)公所得將急難救助案件轉報本府再予救助。
5. 民眾如已獲得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其家庭經濟生活已獲紓解,或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依法取得損害賠償者,不得再申請急難救助。但取得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給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限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6. 申請人及其家屬如提供不實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救助者,核定機關應立即停止救助,並命其返還所領取之救助。
7. 人命傷亡、房屋倒塌等災害,已依天然災害相關法規申請救助者,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