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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特殊境遇家庭與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辦理。

 

二、少年生活扶助:

 

(一)補助對象與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宜蘭縣18歲以下在學中之兒童及少年,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2.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

 

3. 父母、養父母離異且單獨監護,負扶養義務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

 

4. 非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或雖經認領,但由父母一方單獨監護撫養。

 

5.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入監服刑、罹患重大傷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6.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法院停止親權,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7.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8. 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9. 其他經縣(市)政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二)審核標準: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113年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

 

2.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價值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3.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補助金額:18歲以下就學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2,197元。

 

 

三、特殊境遇家庭:

 

(一)扶助對象資格: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審核標準:(113年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2.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價值每人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計算之全年金額(最低生活費*2.5倍*12個月)。

 

3.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

 

(三)補助內容:

 

1. 緊急生活扶助:最低生活費核撥,最高補助三個月。(申請事由發生6個月內,倘已請領馬上關懷或急難救助等同性質扶助則扣抵差額,領取總金額高於本項扶助則不核定,不予重複核發)

 

2. 子女生活津貼:未滿15歲兒童及少年。(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3. 教育補助:就讀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以上減免學雜費60%。

 

4. 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基本部分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5. 法律訴訟: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第3款身分,無力負擔因家庭暴力訴訟費用者,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6. 創業貸款: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第1、2、3、5、6款資格身分且年滿20歲,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宜蘭縣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特殊境遇家庭與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辦理。 
    • 二、少年生活扶助: 
      • (一)補助對象與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宜蘭縣18歲以下在學中之兒童及少年,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 2.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 
        • 3. 父母、養父母離異且單獨監護,負扶養義務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 
        • 4. 非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或雖經認領,但由父母一方單獨監護撫養。 
        • 5.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入監服刑、罹患重大傷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 6.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法院停止親權,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 7.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 8. 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 9. 其他經縣(市)政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 (二)審核標準: 
        •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113年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 
        • 2.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價值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 3.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 (三)補助金額:18歲以下就學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2,197元。  
    • 三、特殊境遇家庭: 
      • (一)扶助對象資格: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3. 家庭暴力受害。 
        •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 6.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二)審核標準:(113年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 
        •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 2.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價值每人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計算之全年金額(最低生活費*2.5倍*12個月)。 
        • 3.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 
      • (三)補助內容: 
        • 1. 緊急生活扶助:最低生活費核撥,最高補助三個月。(申請事由發生6個月內,倘已請領馬上關懷或急難救助等同性質扶助則扣抵差額,領取總金額高於本項扶助則不核定,不予重複核發) 
        • 2. 子女生活津貼:未滿15歲兒童及少年。(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 3. 教育補助:就讀高中、高職及大專院校以上減免學雜費60%。 
        • 4. 傷病醫療補助: 
          •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 (2)未滿6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基本部分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 5. 法律訴訟: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第3款身分,無力負擔因家庭暴力訴訟費用者,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 6. 創業貸款: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第1、2、3、5、6款資格身分且年滿20歲,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申辦流程
    • 1
      備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社會課或(村/里辦公室)申請。
    • 2
      資料審查、核定。
    • 3
      核發補助金。
    應備物品
    • 一、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
    • 二、申請人或受補助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三、申請人印章。
    • 四、其他佐證文件、資料:
      • 1.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
      • 2.重大傷病證明。
      • 3.身心障礙證明。
      • 4.離婚協議書。
      • 5.法院裁判書。
      • 6.保護令。
      • 7.懷孕三個月以上醫師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
      • 8.義務役服役證明
      • 9.志願役薪餉證明。
      • 10.在監服刑證明。
      • 11.勞保被保險人及家屬死亡給付證明。
      • 12.失蹤證明、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或最近一個月之協尋紀錄。
      • 13.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中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檢具財產交易契約書或信託財產專戶交易明細等文件。
      • 14.申請人為外籍配偶者,需出示合法居留六個月以上證明。
    • 五、前項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社會處 社會救助科 (03)932882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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