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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建造(雜項、拆除)執照申報開工

1. 依據建築法辦理。
2.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3.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3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4.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5. 請至本府建築管理科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https://building.e-land.gov.tw/upload/download_I20.html)下載安裝「建築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登打申請資料後系統自動產生申請所需文件。
6. 透過建築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先完成線上營造業承攬資格審查且資格符合
7. 上傳開工應備文件後,備妥下列文件至本府掛號
(1)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檔案上傳成功單
(2)建築書圖網路傳輸管理系統檔案上傳成功單
(3)建築執照電子圖檔清冊
(4)自主檢查表
(5)營造廠資格審查表正本(需負責人簽章)
8. 線上營造業資格審查及申報開工之系統操作手冊下載路徑:宜蘭縣建管便民服務資訊網(網址:https://building.e-land.gov.tw/)/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無紙審照版/開工與施工勘驗/開工與施工勘驗教育訓練-操作手冊。

宜蘭縣政府 建造(雜項、拆除)執照申報開工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據建築法辦理。
    • 2.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3.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3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 4.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5. 請至本府建築管理科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https://building.e-land.gov.tw/upload/download_I20.html)下載安裝「建築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登打申請資料後系統自動產生申請所需文件。
    • 6. 透過建築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先完成線上營造業承攬資格審查且資格符合
    • 7. 上傳開工應備文件後,備妥下列文件至本府掛號
      • (1)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檔案上傳成功單
      • (2)建築書圖網路傳輸管理系統檔案上傳成功單
      • (3)建築執照電子圖檔清冊
      • (4)自主檢查表
      • (5)營造廠資格審查表正本(需負責人簽章)
    • 8. 線上營造業資格審查及申報開工之系統操作手冊下載路徑:宜蘭縣建管便民服務資訊網(網址:https://building.e-land.gov.tw/)/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無紙審照版/開工與施工勘驗/開工與施工勘驗教育訓練-操作手冊。
    申辦流程
    • 1
      營造業承攬資格審查
      • 1. 建築工程開工申報前,將營造業相關文件上傳至書表系統,並經審查完成且資格符合,再申報開工。
      • 2. 查看補正內容:至書表系統∕無紙審照作業∕開工營造廠資格申請。
      • 3. 補正書件:至書表系統∕無紙審照作業∕開工營造廠資格申請。
    • 2
      開工申報案件掛號
      • 1. 開工申報案件掛號,僅檢附下列文件:
        • (1)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檔案上傳成功單。
        • (2)建築書圖網路傳輸管理系統檔案上傳成功單。
        • (3)建築執照電子圖檔清冊。
        • (4)自主檢查表。
        • (5)營造廠資格審查表正本。
      • 2. 查看及回復補正內容:至書表系統∕無紙審照作業∕回覆審查意見。
      • 3. 補正書件:至書表系統∕書圖電子檔繳交∕抽換圖檔∕清稿送件。
    • 3
      施工勘驗申報
      • 1. 至建築物施工勘驗網路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書件。
      • 2. 查看補正內容:至建築物施工勘驗網路申報系統∕勘驗結果。
      • 3. 補正書件:至建築物施工勘驗網路申報系統∕功能∕補正。
    • 4
      下載施工勘驗紀錄表
      案件備查後,至建築物施工勘驗網路申報系統∕列印勘驗紀錄表下載。
    應備物品
    • 1. 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
    • 2. 建造執照
    • 3. 營造廠資格審查表正本
    • 4. 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
    • 5. 施工安全圍籬(含圍籬綠美化)
    • 6. 告示牌及公共設施之照片(沖洗相片或相片紙)(依宜蘭縣建築施工告示牌設置規則)
    • 7. 拆除現況照片(涉及拆除執照者檢附)
    • 8. 施工(拆除)計畫書(宜蘭縣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
    • 9. 施工場所配置圖說、圍籬綠美化設計圖說
    • 10. 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申報表及計算式(本府專用),工程有出土者應檢附計畫書(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
    • 11. 拆除物有無含石綿報告書(涉及拆除執照者檢附)
    • 12. 空污費繳款書
    • 13. 汙水處理設施圖說/汙水下水道送審證明/工業區納管證明
    • 14. 簡易排水計畫核准證明
    • 15. 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計畫核准證明
    • 16. 出流管制計畫核准證明
    • 17. 結構詳圖(需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 ※ 第14至17項依建築執照補充註記檢附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03)9251000
    #1385 (壯圍、員山、冬山)
    #1386 (蘇澳、羅東、礁溪)
    #1389 (宜蘭、大同、南澳)
    #1390 (五結、頭城、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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