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建築法辦理。
2.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3.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3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4.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5. 請至本府建築管理科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https://building.e-land.gov.tw/upload/download_I20.html)下載安裝「建築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登打申請資料後系統自動產生申請所需文件。
6. 透過建築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先完成線上營造業承攬資格審查且資格符合
7. 上傳開工應備文件後,備妥下列文件至本府掛號
(1)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檔案上傳成功單
(2)建築書圖網路傳輸管理系統檔案上傳成功單
(3)建築執照電子圖檔清冊
(4)自主檢查表
(5)營造廠資格審查表正本(需負責人簽章)
8. 線上營造業資格審查及申報開工之系統操作手冊下載路徑:宜蘭縣建管便民服務資訊網(網址:https://building.e-land.gov.tw/)/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無紙審照版/開工與施工勘驗/開工與施工勘驗教育訓練-操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