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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使用執照

1. 依建築法、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辧理。

2.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20日。

3. 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4. 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5. 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樁等公共設施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路面舖設適當;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宜蘭縣政府 使用執照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建築法、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辧理。
    • 2.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20日。
    • 3. 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 4. 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5. 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樁等公共設施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路面舖設適當;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申辦流程
    • 1
      請至宜蘭縣政府建管便民服務資訊網(https://building.e-land.gov.tw/)下載安裝「建築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
    • 2
      登打申請資料後系統自動產生申請所需文件。
    • 3
      執行網路資料傳輸作業並列印傳輸編號單。
    • 4
      文件整理成冊並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簽章後,向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申請(執照工本費200元)。
    應備物品
    • 一、應備文件: 
      • 1. 檔案上傳成功單 
      • 2. 建築執照電子圖檔清冊 
      • 3. 申請函  
      • 4. 起造人委託承造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 5. 使用執照審查表 
      • 6. 宜蘭縣建築物使用執照現地勘(複)查紀錄表  
      • 7. 宜蘭縣建築物使用執照書類文件檢查表 
      • 8. 宜蘭縣核發使用執照公共設施勘檢表 
      • 9. 宜蘭縣建築物竣工承造人自主檢查表(附表一) 
      • 10. 宜蘭縣建築物竣工監造人查核表(附表二)  
      • 11. 使用執照申請書 
      • 12. 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名冊(2筆以上檢附) 
      • 13. 建築物/雜項工作物概要表 
      • 14. 地號表  
      • 15. 建造(雜項)執照正本  
      • 16. 竣工查報表  
      • 17. 竣工報告書  
      • 18.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結清證明  
      • 19. 編定門牌證明(增建未增加戶數者免)  
      • 20. 屋頂板混凝土證明文件(含氯離子檢測、抗壓試驗報告、品質保證書、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渣(石)檢測報告書等) 
      • 21. 竣工照片  
      • 22. 竣工圖說  
      • 23. 建造(雜項)執照核准(紙本副本/電子副本)圖說
    • 二、依建築物之使用性質、座落地區、規模或設計之設備需檢附文件如下,無者免附: 
      • 1. 消防設備竣工查驗合格文件(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2. 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 3. 積載荷重未滿一公噸之中型貨用昇降機荷重試驗報告 
      • 4. 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 5. 電信設備審驗完竣證明文件(含光纜到戶審定證明) 
      • 6. 水土保持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 
      • 7. 外裝壁磚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 8. 機械通風設備出廠證明(含浴廁) 
      • 9. 避雷設備之出廠證明、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國家標準查驗證明文件 
      • 10. 防火門窗之出廠證明、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國家標準查驗證明文件 
      • 11. 防火材料之出廠證明、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國家標準查驗證明文件 
      • 12. 綠建材出廠證明文件 
      • 13.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 
      • 14. 樓板衝擊音隔音材料之試驗報告及出廠證明文件 
      • 15. 繳交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據影本 
      • 16. 繳交公寓大廈管理基金/開放空間基金收據影本 
      • 17. 開放空間圖說 
      • 18. 開放空間維護執行計畫書 
      • 19. 經都審會通過申請使用執照時應履行事項 
      • 20.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圖說 
      • 21. 安全維護裝置(含圖說及照片) 
      • 22. 下水道接管竣工查驗合格證明(都市計畫地區) 
      • 23. 專用下水道竣工查驗合格證明 
      • 24. 工業區服務中心廠商興建工廠查驗證明核准函(龍德、利澤工業區) 
      • 25. 場鑄式污水處理設施之設備出廠證明及經環工技師簽證之無滲漏試驗報告 
      • 26. 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出廠證明及其環保署與內政部共同認可上市之公文、設備槽體施工中、後及進水口、排放口已接管及鼓風機(含接管、固定及插座) 照片 
      • 27. 排至農田水利署權管之水利溝搭排查驗文件 
      • 28.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竣工證明文件(圖說/竣工照片/勘檢紀錄/缺失改善紀錄表/缺失改善前後照片) 
      • 29. 施工中損鄰事件處理完成證明文件 
      • 30. 建造(雜項)執照加註事項辦理完成證明文件 
      • 31. 列管事項辦理完成證明文件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03)9251000
    #1385 (冬山、員山、壯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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