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
2. 土木包工業需資本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3. 營業地址房屋需有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
4. 申請土木包工業登記,為避免名稱雷同或類似;獨資或合夥者,其名稱應先洽詢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司組織者,洽詢經濟部。
5. 營造業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出資種類,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出資種類;其中現金、不動產、機具設備、貨幣債權、公積、股息與紅利、公司債轉換股份及認股權憑證轉換股份,合計應占資本額百分之九十以上。
6. 登記為土木包工業之不動產及機具設備,於公司組織,其所有權應屬公司所有;於獨資或合夥事業,其所有權應屬負責人或合夥人所有。
7. 非公司組織土木包工業變更為公司組織,應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辦理許可,再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取得變更登記核准文件;並檢附公司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正本辦理土木包工業變更登記,及換領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公司組織或非公司組織土木包工業辦理更名而組織未變更者,無須先行辦理許可,得逕檢附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文件正本及改易名稱後之公司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土木包工業更名。
8. 公司組織之土木包工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土木包工業者,應先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司分割,並檢附公司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正本及分割後新公司之公司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土木包工業之變更登記,及換領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公司組織之土木包工業合併,須先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司合併,並檢附公司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正本及合併後新公司之公司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土木包工業之變更登記,及換領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消滅之公司應併同辦理土木包工業之歇業登記。
9. 外國土木包工業設立登記之申請負責人、代理人及業績、年資及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認定資料,請另行填寫「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