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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法定空地查詢申請書

法規依據:
(一)建築法第11條
1.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2.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3.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二)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3 條
1.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1) 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2)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3) 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4)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宜蘭縣政府 法定空地查詢申請書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法規依據:
    • (一)建築法第11條
      • 1.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 2.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3.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二)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3 條
      • 1.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 (1) 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 (2)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 (3) 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 (4) 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申辦資格
    限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人資格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受委託申請時,受委託申請人欄位須簽名蓋章,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申辦流程
    • 1
      請備妥相關文件至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申辦。
    • 2
      隨案所附之影本需切結(空白處蓋申請人印章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 3
      資料審查、核定。
    • 4
      作業時間約 15 個工作日(工作日不包含週休二日、國定放假日)。
    • 5
      電話通知領件。
    應備物品
    • 1. 身分證影本(法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2. 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 (1) 地籍圖謄本(三個月內)
      • (2)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三個月內)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03)925100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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