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規定辧理。
1. 起造人、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發給建築執照核准執照圖說影本。
2. 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發給使用執照謄本及竣工圖影本。
3. 發給前二項文件,本府得收取規費。
二、建築執照號碼務必填寫,否則不予受理。
三、隨案所附之影本需切結(空白處蓋申請人印章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四、作業時間約 10 個工作日(工作日不包含週休二日、國定放假日),電話通知領取。
五、領件時,由申請人/受委託人攜帶身份證、印章親至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辦理。
六、如調無圖說可資影印,將正式發文告知申請人。
七、規費收費標準:A3 每張新臺幣 30 元,A4 每張新臺幣 15 元。
八、影印完成後申請人依規定繳交規費,除影印圖說有誤以外,不得申請退費,離櫃後如有缺漏需重新提出申請。
九、案件圖說較多者,於承辦人審查同意後得攜至影印行影印,影印圖說費用請逕與店家結清。
十、申請資料如逾 1 個月未領取,請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