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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營造業申報淨值業務

1.營造業法第23條

2.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3.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4.營造業之淨值,以其檢附之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金額認定之。
5.於前一期淨值申報期間前設立且尚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或於當期淨值申報期間後始設立之營造業,以其登記資本額為淨值。

宜蘭縣政府 營造業申報淨值業務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營造業法第23條
    • 2.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 3.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 4.營造業之淨值,以其檢附之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金額認定之。
    • 5.於前一期淨值申報期間前設立且尚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或於當期淨值申報期間後始設立之營造業,以其登記資本額為淨值。
    申辦流程
    • 1
      檢附申辦文件向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申請營造業登記
    • 2
      請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cpabm.cpami.gov.tw/PaperListPage.jsp#a)下載「營造業書表資料」
    • 3
      依照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03)9251000#1378、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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