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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變更使用執照

1. 依建築法第74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2.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3.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4. 領有同意變更文件者,依前項核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不符合者,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再報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該申請案。

 

宜蘭縣政府 變更使用執照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建築法第74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 2.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 3.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 4. 領有同意變更文件者,依前項核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不符合者,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再報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該申請案。 
    申辦流程
    • 1
      請至本府建築管理科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https://building.e-land.gov.tw/upload/download_I20.html)下載安裝「建築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
    • 2
      登打申請資料後系統自動產生申請所需文件
    • 3
      文件整理成冊並完成簽章後
    • 4
      向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申請
    應備物品
    • 1. 檔案上傳成功單
    • 2. 建築執照電子圖檔清冊
    • 3. 申請函
    • 4. 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表
    • 5.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 6. 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
    • 7. 申請人名冊(申請人為法人者檢附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相同者免附)
    • 8. 地號表
    • 9. 使用執照正本或謄本及歷次變更使用核准文件
    • 10. 委託建築師委託書
    • 11.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三個月內核發之第一類謄本)〕
    • 12. 建築師簽證負責報告表
    • 13. 檢討項目簽證表
    • 14. 原核准圖說(含原竣工核准圖說及歷次變更使用核准圖說)及變更範圍圖說(申請範圍請著色)
    • 15. 建物現況相片(顯示日期)及拍攝向度說明圖(設計人請用印)
    • 16. 門牌整編證明,無整編者免附(戶政事務所核發)
    • 17.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鄉鎮公所核發)
    • 18. 消防設備檢查合格文件(非供公眾使用建物免附)(消防局核發)
    • 19.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非供公眾使用建物免附)
    • 20. 公共建築物應附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會勘紀錄(本府專用)
    • 21. 結構計算書、技師簽證報告及年度會員證(供公眾使用建物);建築師安全鑑定書(依規定應檢討最低活載重,且屬應附安全鑑定書者)
    • 22. 公寓大廈規約及共專有圖說〔公寓大廈適用(皆由申請人核蓋騎縫章)〕
    • 23. 其他必要文件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03)9251000 #1388 (五結、礁溪、員山)
    #1391 (壯圍、冬山、頭城)
    #1392 (羅東、三星、蘇澳)
    #1393 (宜蘭、南澳、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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