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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營造業登記業務

1. 依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辦理。

2. 營造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1)申請書。

(2)原許可證件。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

3. 土木包工業免檢附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其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並免記載前項第四款事項。

4. 營造業於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前,其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許可後,始得申請。

宜蘭縣政府 營造業登記業務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營造業法第15條規定辦理。
    • 2. 營造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 (1)申請書。
      • (2)原許可證件。
      •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4)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其資格證明書。
    • 3. 土木包工業免檢附第一項第四款文件,其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並免記載前項第四款事項。
    • 4. 營造業於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前,其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許可後,始得申請。
    申辦流程
    • 1
      請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http://cpabm.cpami.gov.tw/PaperListPage.jsp#a 下載「營造業書表資料」。
    • 2
      檢附申辦文件向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申請營造業登記。
    • 3
      依照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03)9251000 #1387、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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