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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

1. 依建築法第46條、宜蘭縣畸零地使用規則、宜蘭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辦理。

2. 私有土地與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後,仍未符合本規則或其他法令規定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得發給本證明書。

3. 兩筆以上權屬不同之私有土地與相鄰公有畸零地合併後始得建築使用者,申請核發本證明書應檢具各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合併使用協議文件。

4. 公有畸零地與其相鄰任一私有土地合併均可單獨建築使用時,任一側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均得單獨申請核發本證明書。

5. 本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8個月。但於有效期間內,本證明書核發之相關法令變更,致本證明書之內容與法令牴觸時,本證明書失其效力。

宜蘭縣政府 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建築法第46條、宜蘭縣畸零地使用規則、宜蘭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辦理。
    • 2. 私有土地與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後,仍未符合本規則或其他法令規定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得發給本證明書。
    • 3. 兩筆以上權屬不同之私有土地與相鄰公有畸零地合併後始得建築使用者,申請核發本證明書應檢具各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合併使用協議文件。
    • 4. 公有畸零地與其相鄰任一私有土地合併均可單獨建築使用時,任一側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均得單獨申請核發本證明書。
    • 5. 本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8個月。但於有效期間內,本證明書核發之相關法令變更,致本證明書之內容與法令牴觸時,本證明書失其效力。
    申辦流程
    • 1
      請備齊文件向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提出申請。
    • 2
      資料審查。
    • 3
      核發證明書。
    應備物品
    • 1. 公、私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地政事務所核發)
    • 2. 公、私有地籍圖謄本1份(地政事務所核發)
    • 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1份,但位於非都市者免附(當地鄉鎮市公所核發)
    • 4. 申請位置圖1份
    • 5. 建築線指示成果圖1份(本處都市計畫科核發)
    • 6. 地目為水、道者,應檢具廢水、道證明(廢水:洽詢本府水利資源處;廢道:洽詢本府交通處)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03)9251000
    #1388 (五結、礁溪、員山)
    #1391 (壯圍、冬山、頭城)
    #1392 (羅東、三星、蘇澳)
    #1393 (宜蘭、南澳、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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