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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一、本核發程序及格式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謄本。
(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四)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附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基地申請分割者,得併同申領使用執照時為之。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對於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宜蘭縣政府 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本核發程序及格式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
      • (一)申請書。
      • (二)使用執照謄本。
      • (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 (四)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面積。
    •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分割者,得免附分割示意圖,但超出空地為畸零地者,應檢附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之證明文件。
    • 四、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基地申請分割者,得併同申領使用執照時為之。
    •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對於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申辦流程
    • 1
      備齊文件向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提出申請。
    • 2
      資料審查。
    • 3
      核發證明書。
    應備物品
    • 1. 申請書
    • 2. 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
    • 3. 土地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
    • 4. 建築物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
    • 5.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位於非都市者免附(當地公所核發)
    • 6. 申請位置圖
    • 7. 建築線指示成果圖(本局都市計畫科核發)
    • 8. 地籍套繪圖3份
    • 9. 原核准圖(本處建築管理科核發)
    • 10. 擬分割圖、其比例應與地籍圖相同
    • 11. 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03)9251000
    #1388(五結、礁溪、員山)
    #1391(壯圍、冬山、頭城)
    #1392(羅東、三星、蘇澳)
    #1393(宜蘭、南澳、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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