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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變更建造執照承(監)造人

1. 依建築法第55條規定辦理。
2.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1) 變更起造人。

(2) 變更承造人。

(3) 變更監造人。

(4) 工程中止或廢止。

宜蘭縣政府 變更建造執照承(監)造人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建築法第55條規定辦理。
    • 2.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 (1) 變更起造人。
      • (2) 變更承造人。
      • (3) 變更監造人。
      • (4) 工程中止或廢止。
    申辦資格
    委任建築師辦理
    申辦流程
    • 1
      請至本府建築管理科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https://building.e-land.gov.tw/upload/download_I20.html)下載安裝「建築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
    • 2
      登打申請資料後系統自動產生申請所需文件
    • 3
      文件整理成冊並完成簽章後
    • 4
      向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申請
    應備物品
    • 1. 檔案上傳成功單
    • 2. 變更承(監)造人審查表
    • 3. 變更承(監)造人申報書
    • 4. 工程進度表
    • 5. 委託書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03)9251000
    #1385 (壯圍、員山、冬山)
    #1386 (蘇澳、羅東、礁溪)
    #1389 (宜蘭、大同、南澳)
    #1390 (五結、頭城、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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