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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建造執照

1. 依建築法第24條至第41條規定辦理。

2. 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3.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建築法第78條及第98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4.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5. 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縣轄市)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鄉、鎮(縣轄市)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縣(局)政府備案。

6.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1) 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2) 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3) 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4) 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7.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
(1)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2) 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
(3)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8.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宜蘭縣政府 建造執照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建築法第24條至第41條規定辦理。
    • 2. 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將核定或決定之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執照。
    • 3.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建築法第78條及第98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 4.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 5. 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縣轄市)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鄉、鎮(縣轄市)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縣(局)政府備案。
    • 6.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 (1) 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 (2) 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 (3) 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 (4) 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 7.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
      • (1)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 (2) 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
      • (3)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 8.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申辦流程
    • 1
      請至本府建築管理科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https://building.e-land.gov.tw/upload/download_I20.html)下載安裝「建築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
    • 2
      登打申請資料後系統自動產生申請所需文件
    • 3
      文件整理成冊並完成簽章後
    • 4
      向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申請
    • 5
      領照須繳規費為工程造價千分之一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03)9251000
    #1388(五結、礁溪、員山)
    #1391(壯圍、冬山、頭城)
    #1392(羅東、三星、蘇澳)
    #1393(宜蘭、南澳、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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