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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建造(雜項)執照申請開工或竣工期限展期

1. 依據建築法第53條和第54條規定。
2.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
3. 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4.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5.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3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宜蘭縣政府 建造(雜項)執照申請開工或竣工期限展期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據建築法第53條和第54條規定。
    • 2.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
    • 3. 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 4.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5.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3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申辦流程
    • 1
      請至本府建築管理科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https://building.e-land.gov.tw/upload/download_I20.html)下載安裝「建築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
    • 2
      登打申請資料後系統自動產生申請所需文件
    • 3
      文件整理成冊並完成簽章
    • 4
      向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申請
    應備物品
    • 1. 建築執照書表網路傳輸上傳成功單
    • 2. 建築工程開工或竣工展期申報書
    • 3. 建築執照正本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03)92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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