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建築法第 48 條規定辧理。 2.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3. 建築基地面臨道路或廣場者,得申請指示(定)建築線。但建築基地鄰接高速公路及其交流道、快速道路、高架道路、橋梁等及其引道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公告後,得不予指定建築線,以維護公共交通安全。 4.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為建築線者,得免申請指示(定)建築線。建築線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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