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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雜項執照

1. 依建築法第7條、第24至41條規定辦理。
2.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3. 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4.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5.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6. 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

宜蘭縣政府 雜項執照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建築法第7條、第24至41條規定辦理。
    • 2.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 3. 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 4.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 5.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 6. 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
    申辦流程
    • 1
      請至本府建築管理科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https://building.e-land.gov.tw/upload/download_I20.html)下載安裝「建築申請書表系統(無紙審照版)」
    • 2
      登打申請資料後系統自動產生申請所需文件
    • 3
      文件整理成冊並完成簽章後
    • 4
      向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申請
    • 5
      領照須繳規費為工程造價千分之一
    應備物品
    • 1.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 2. 下列以建築為目的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自有者免附):
      • (1)租賃權之租約書。
      • (2)借用權之借約證書。
      • (3)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 (4)其他依法取得之文件。
    • 3. 工程圖樣。
    • 4. 建築線指示(定)圖(公告免指定者免附)。
    • 5. 其他有關文件:
      • (1)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 (2)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及請領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 (3)建築基地現況照片。
      • (4)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應檢附者。
    • 5. 本府統一規定格式之數位化資料。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建設處 建築管理科 (03)9251000
    #1388 (五結、礁溪、員山)
    #1391 (壯圍、冬山、頭城)
    #1392 (羅東、三星、蘇澳)
    #1393 (宜蘭、南澳、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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