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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申請

1.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容積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2.送出基地類別: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

  (1) 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2) 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3) 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3.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於辦理送出基地贈與登記為公有之前,必須先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及清理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等法律關係。

宜蘭縣政府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申請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容積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 2.送出基地類別: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 
      • (1) 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 (2) 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 (3) 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 3.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於辦理送出基地贈與登記為公有之前,必須先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及清理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等法律關係。
    申辦資格
    容積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 1
      請備妥相關文件至 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申辦。
    • 2
      資料審查。
    • 3
      核發容積移入量初步認定函。
    • 4
      提出建造執照申請。
    • 5
      建造執照審查。
    • 6
      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繳納規費及辦理送出基地權利清理及所有權贈與登記(第一款土地及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繳納代金者除外)。
    • 7
      申請人提出移轉後登記謄本(第一款土地及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繳納代金者除外)。
    • 8
      領取建造執照。
    應備物品
    • 1. 宜蘭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附表一)
    • 2. 宜蘭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審查表(附表二)
    • 3. 宜蘭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附表三)
    • 4. 送出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及關係人清冊及同意書(附表四)
    • 5. 接受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清冊及同意書(附表五)
    • 6.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附表六)及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附表六之一)
    • 7. 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 8. 切結書(附表七)
    • 9. 地籍圖謄本
    • 10. 土地登記謄本
    • 11. 建物登記謄本
    • 12. 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
    • 1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14. 位置圖
    • 15. 送出基地現況照片(附表八)
    • 16. 送出基地屬山坡地範圍者需檢送測量圖、坡度分析圖、坡度分析面積分配表
    • 17. 其他: 
      • (1)第一款送出基地應檢附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經本府核定之文件 
      • (2)第二、三款送出基地同意受贈公文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03)9251000 #1411~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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