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宜蘭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辦法。
2. 本辦法適用未領有使用執照、完工證明或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築物。
3. 依本辦法申請接水接電之建築物,不視為合法房屋;有關違章建築之處理,仍適用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
4. 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水接電:
(1)「大同鄉」或「南澳鄉」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2)因興辦公共設施而拆除具整建需要之建築物;但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以無礙都市計畫發展為限。
(3)天然災害損害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4)其他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有迫切民生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