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宜蘭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審查要點辦理。
二、申請條件:限於毗鄰農業區之建築用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
三、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可連接建築線之最短路徑為原則。
(二)不得影響鄰近灌溉排水設施。如經過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者,應取得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三)應設置雨水、污水分流排水系統。
四、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通路寬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163條之規定。但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者,通路寬度應為8公尺。
五、私設通路位於下列地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山坡地者,應依法提出相關水土保持計畫。
(二)屬風景特定區者,應徵詢管理機關(單位)之同意。
(三)屬原住民保留地者,應徵詢主管機關(單位)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