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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訴願

1.依據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第58條及第85條規定辦理。
2.自收受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書之次日起,應於30日內提起之。
3.處理時間: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宜蘭縣政府 訴願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依據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第58條及第85條規定辦理。
    • 2.自收受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書之次日起,應於30日內提起之。
    • 3.處理時間: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申辦流程
    • 1
      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 2
      書面審查。
    • 3
      陳述意見。
    • 4
      鑑定或勘驗。
    • 5
      訴願決定。
    應備物品
    • 1.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1)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 (2)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3)原行政處分機關。
      • (4)訴願請求事項。
      • (5)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 (6)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 (7)受理訴願之機關。
      • (8)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 (9)年、月、日。
    • 2.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聯絡窗口
    (03)9251000#2521~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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