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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41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1條。
    • 2.申請對象: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 3.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如遇例假日或停班順延至下一個辦公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申辦資格
    • 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 2.無出租營業。
    • 3.地上建物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4.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為限。
    • 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申辦流程
    • 1
      申請。
    • 2
      受理。
    • 3
      文件是否備齊、是否補正。
    • 4
      應否實地勘查、實地勘查。
    • 5
      審核後函復。
    應備物品
    • 1.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請檢附房屋基地座落證明文件。
    • 2.配偶非本國人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作業天數
    一般:9天
    會勘:23天
    聯絡窗口
    地價稅諮詢服務電話(07)7410141分機:53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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