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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服務內容
1.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 5 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戶籍遷出者亦同),否則將追繳原退稅款。
申辦資格
1.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2.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 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先購後售者,於購買時須已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
申辦流程
1
申請。
2
受理。
3
文件是否備齊、是否補正。
4
應否實地勘查、實地勘查。
5
審核後函復。
應備物品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重購地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5.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重購退稅申請書已填寫無租賃申明者可免檢附)
作業天數
20天
備註
1.未上傳應備資料電子檔者或需檢附正本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覆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處所轄分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2.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戶籍遷出者亦同),追繳原退稅款。
3. 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4.出售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5.同時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要件,可合併申請重購退稅。
聯絡窗口
土地增值稅諮詢服務電話(07)7410141分機54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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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