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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
    •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 3.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 5 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戶籍遷出者亦同),否則將追繳原退稅款。
    申辦資格
    • 1.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 2.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 3.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 4.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5. 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 7.先購後售者,於購買時須已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
    申辦流程
    • 1
      申請。
    • 2
      受理。
    • 3
      文件是否備齊、是否補正。
    • 4
      應否實地勘查、實地勘查。
    • 5
      審核後函復。
    應備物品
    •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2.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 3.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 4.重購地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 5.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重購退稅申請書已填寫無租賃申明者可免檢附)
    作業天數
    20天
    備註
    • 1.未上傳應備資料電子檔者或需檢附正本者,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覆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處所轄分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 2.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戶籍遷出者亦同),追繳原退稅款。
    • 3. 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 4.出售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 5.同時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要件,可合併申請重購退稅。
    聯絡窗口
    土地增值稅諮詢服務電話(07)7410141分機54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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