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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國家賠償

1. 依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受理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辦理。
2. 請求國家賠償的事由:
(1)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2)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國家賠償的方法: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4. 賠償義務機關:
(1) 因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 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致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宜蘭縣政府 國家賠償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 依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受理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辦理。
    • 2. 請求國家賠償的事由:
      • (1)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 (2)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3. 國家賠償的方法: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4. 賠償義務機關:
      • (1) 因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2) 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致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申辦資格
    • 1. 直接被害人。
    • 2. 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 3.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
    • 4. 對被害人有法定扶養請求權之第三人。
    申辦流程
    • 1
      書面提出請求: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 2
      進行協議: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 3
      協議成立: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4
      協議不成立: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應備物品
    • 1. 國家賠償請求書(必備)。
    • 2. 國家賠償協議事件委任書(視需要檢附)。
    • 3. 繼續協議請求書(視需要檢附)。
    • 4. 相關證明文件及證物(視需要檢附)。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秘書處 法制科 (03)9251000#2571~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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