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受理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辦理。
2. 請求國家賠償的事由:
(1)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2)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國家賠償的方法: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4. 賠償義務機關:
(1) 因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 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致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