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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服務內容
    申辦資格
    • 1. 身障者領有駕駛執照:
      • (1) 車輛為身障者所有。
      • (2) 身障者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 2.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
      • (1) 車輛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地址二親等內親屬所有。
      • (2) 身障者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申辦流程
    • 1
      申請。
    • 2
      受理。
    • 3
      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補正。
    • 4
      核定。
    • 5
      函復申請人。
    應備物品
    • (一)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有駕駛執照時(以每人1輛為限)
      • 1.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正反面)。
      • 2. 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影本。(車主需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 3. 身心障礙者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 (二)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無駕駛執照時(以每一身心障礙者1輛為限)
      • 1. 戶口名簿影本,車輛為本人或配偶所有時得以身分證影本代替。(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其配偶或同戶二親等內親屬)
      • 2.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正反面)。
      • 3. 行車執照影本。
    • (三) 欲採直撥退稅者,請檢附申請人(車主)本人存摺帳號影本。
    作業天數
    7天
    備註
    申辦注意事項:
    • 1.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排氣量2400c.c.或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以下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
    • 2.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逾期不予受理。
    • 3. 每1身心障礙者以申請1輛為限。
    聯絡窗口
    使用牌照稅諮詢服務電話:
    (07)74101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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