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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服務內容
    申辦資格
    • 1.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名下有車輛,限身心障礙者本人車輛辦理。
    • 2.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名下無車輛,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關係:
      • (1)配偶。
      • (2)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同址分戶可)。
    • 3.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關係:
      • (1)本人、配偶。
      • (2)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或法院選定之監護/輔助人(同址分戶可)。
      • (3)二親等內親屬且車籍地同身心障礙者戶籍地。
      • (4)二親等內親屬且監理系統登載住居所地址同身心障礙者戶籍地。
    申辦流程
    • 1
      申請。
    • 2
      受理。
    • 3
      文件是否備齊、是否補正。
    • 4
      審核。
    • 5
      函復。
    應備物品
    • 1.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正反面)。
    • 2.車主之行車執照影本。
    • 3.欲採直撥退稅者,請檢附申請人(車主)本人存摺帳號影本。
    作業天數
    7天
    備註
    申辦注意事項:
    • 1.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排氣量2400c.c.或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以下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
    • 2.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逾期不予受理。
    • 3. 每1身心障礙者以申請1輛為限。
    聯絡窗口
    使用牌照稅諮詢服務電話:
    (07)74101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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