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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及其利息補貼

1.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及其利息補貼自治條例辦理。
2.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業務,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洽請指定行庫辦理之。
3.本貸款之資金,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指定行庫提供相同數額資金配合辦理。
4.申請人應覓妥信用良好且有償還能力者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經貸款行庫認可之擔保品。
5.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50萬元,每人並以申請一次為限。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得超過4人,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
6.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7.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7年為限,依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按臺灣銀行每年1月及4月第1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50%為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
8.貸款人,應於每年1月、7月檢齊6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9.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本府或貸款行庫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或有違反規定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本府得通知貸款行庫或貸款行庫逕行收回全部貸款。
10.本貸款未還清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時起終止貼補利息,其創業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訴追:
(1)戶籍遷出本縣或未居住本縣者。
(2)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行業。
(3)未報經本府核准而變更營業項目或轉業,及與創業計畫不符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
11.貸款人如有套貸或複保行為,一經發現,即追繳所貸全部金額及利息補貼,如涉及民、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宜蘭縣政府 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及其利息補貼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及其利息補貼自治條例辦理。
    • 2.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業務,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洽請指定行庫辦理之。
    • 3.本貸款之資金,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指定行庫提供相同數額資金配合辦理。
    • 4.申請人應覓妥信用良好且有償還能力者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經貸款行庫認可之擔保品。
    • 5.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50萬元,每人並以申請一次為限。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得超過4人,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
    • 6.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 7.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7年為限,依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按臺灣銀行每年1月及4月第1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50%為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
    • 8.貸款人,應於每年1月、7月檢齊6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 9.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本府或貸款行庫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或有違反規定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本府得通知貸款行庫或貸款行庫逕行收回全部貸款。
    • 10.本貸款未還清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時起終止貼補利息,其創業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訴追:
      • (1)戶籍遷出本縣或未居住本縣者。
      • (2)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行業。
      • (3)未報經本府核准而變更營業項目或轉業,及與創業計畫不符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
    • 11.貸款人如有套貸或複保行為,一經發現,即追繳所貸全部金額及利息補貼,如涉及民、刑事責任者,依法辦理。
    申辦資格
    • 1.設籍並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 2.年齡在20歲以上未滿55歲,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
    • 3.籌備創業(持有本府核發日起未逾6個月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 4.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含自力更生獎助者)。
    • 5.本貸款資金經營之行業,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且不得用於經營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業。
    • 6.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申辦流程
    • 1
      貸款人,應於每年1月、4月檢齊6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府勞工處勞動行政科提出申請。
    • 2
      資料審核。
    • 3
      審核通過。
    • 4
      派員訪視。
    應備物品
    • 1.申請書。
    •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3.戶口名簿影本。
    • 4.創業計畫書。
    • 5.連帶保證人的證明文件的服務證明、所得稅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勞工處 勞動行政科 (03)9251000#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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