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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畜牧場登記

1.依據畜牧法、畜牧法施行細則、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宜蘭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本自治條例所稱畜牧場,係指飼養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公告規模之家畜、家禽生產場所。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新設置畜牧場。
(1)依本縣農情調查家畜、家禽數量超過全縣或各鄉 (鎮、市) 年度預定生產目標數。
(2)都市計畫或風景區範圍內者。
(3)距離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100公尺範圍內。
(4)經鄉 (鎮、市) 公所認定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
4.本自治條例公布前,經歷年農情調查有案之畜牧場准予繼續經營。但不得改建。
5.畜牧場經營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新設置畜牧場,應併同申辦畜牧場登記,並檢具相關文件向轄區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報本府核定。

宜蘭縣政府 畜牧場登記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依據畜牧法、畜牧法施行細則、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宜蘭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2.本自治條例所稱畜牧場,係指飼養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公告規模之家畜、家禽生產場所。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新設置畜牧場。
      • (1)依本縣農情調查家畜、家禽數量超過全縣或各鄉 (鎮、市) 年度預定生產目標數。
      • (2)都市計畫或風景區範圍內者。
      • (3)距離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100公尺範圍內。
      • (4)經鄉 (鎮、市) 公所認定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
    • 4.本自治條例公布前,經歷年農情調查有案之畜牧場准予繼續經營。但不得改建。
    • 5.畜牧場經營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新設置畜牧場,應併同申辦畜牧場登記,並檢具相關文件向轄區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報本府核定。
    申辦流程
    • 1
      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
      • 1.申請人:備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至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 2.鄉鎮市(區)公所:實地審查及書面審查。
      • 3.宜蘭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
        • (1)現場聯合會勘及書面復審。
        • (2)核發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函。
    • 2
      依據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畜牧場登記證書:
      • 1.申請人:備妥申請書及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函等相關文件至宜蘭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申請。
      • 2.宜蘭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
        • (1)聯合會勘及書面審查。
        • (2)查通過後印製規費繳費單並通知申請人依規定辦理請領。
        • (3)憑規費收據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農業處 畜產科 (03)9251000#1531~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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