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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休閒農場審查

1.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辦理。
2.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場域,應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且場域整體規劃之農業經營,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
3.取得籌設同意文件之休閒農場,應於籌設期限內依核准之經營計畫書內容及相關規定興建完成,且取得各項設施合法文件後,依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4.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
5.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6.前項之農業企業機構應具有最近半年以上之農業經營實績。
7.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
8.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公頃。
(2)休閒農場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3)全場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4)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不得夾雜袋地。
9.已核准籌設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其土地不得供其他休閒農場併入面積申請。
10.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農場。
11.休閒農場不得使用與其他休閒農場相同之名稱。
12.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籌設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13.前項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者,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請面積在十公頃以上,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籌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檢附審查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
14.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檢附經營計畫書各一式六份。但主管機關得依審查需求,增加經營計畫書份數。

 

宜蘭縣政府 休閒農場審查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辦理。
    • 2.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場域,應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且場域整體規劃之農業經營,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
    • 3.取得籌設同意文件之休閒農場,應於籌設期限內依核准之經營計畫書內容及相關規定興建完成,且取得各項設施合法文件後,依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 4.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
    • 5.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 6.前項之農業企業機構應具有最近半年以上之農業經營實績。
    • 7.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
    • 8.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 (1)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公頃。
      • (2)休閒農場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 (3)全場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 (4)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不得夾雜袋地。
    • 9.已核准籌設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其土地不得供其他休閒農場併入面積申請。
    • 10.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休閒農場。
    • 11.休閒農場不得使用與其他休閒農場相同之名稱。
    • 12.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籌設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13.前項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者,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請面積在十公頃以上,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籌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檢附審查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
    • 14.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檢附經營計畫書各一式六份。但主管機關得依審查需求,增加經營計畫書份數。 
    申辦流程
    • 1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具經營計畫書1式6份(主管機關得依審查需要增加份數),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申請資格及文件是否齊備
    •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或組成專案小組辦理現勘,完成審查作業。
    • 4
      審查符合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籌設同意文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 5
      休閒農場籌設總面積達10公頃以上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籌設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核發籌設同意文件。
    應備物品
    • 1.應至「休閒農場申設管理與查核作業系統」填寫申請書,網址:https://leisurefarm.ardswc.gov.tw/,以系統產製之計畫書送件。
    • 2.自然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法人: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 3.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相關附表:
      • (1)土地使用清冊
      • (2)現有設施盤點表
      • (3)各項設施計畫表
    • 4.休閒農場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經營權利金計收範圍清冊。相關附件:
      • (1)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其餘影本。
      • (2)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正本乙份,其餘影本(著色標明申請範圍及編定用地類別;比例尺不得小於1/4800或1/5000)。
      • (3)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都市土地或國家公園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乙份,其餘影本。(屬都市土地或國家公園土地者應檢附)
      • (4)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併附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土地同意使用文件,應載明同意作休閒農場經營,且同意該地號上既有設施之使用及同意在該地號上設置設施等,亦須一併註明。)
      • (5)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以比例尺1/25000的地形圖縮圖繪製;申請面積未達2公頃者,得以其他足以表明位置之地圖繪製)。
      • (6)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以比例尺1/2500的相片基本圖縮圖或地籍圖縮圖繪製,休閒農業發展資源之相關計畫亦應一併標註)。
      • (7)農業經營實績(應提具現地照片、農產品生產量、購買農業資材或農產交易紀錄等資料)。
      • (8)現有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相關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者,免附。(合法文件明細表,如申請書附表2)
      • (9)全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及配置圖(除設施外,並需註明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之利用區位及使用規劃);有分期者應依分期規劃構想,以顏色及文字標註以資區別。
      • (10)其他(各地方主管機關依審查需求訂定)
    • 5.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規定提供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聯絡窗口
    宜蘭縣政府 農業處 企劃輔導科 (03)9251000#161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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