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汽車改裝費用要點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府勞福字第0960029228號函頒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府勞福字第0990134312號修訂第二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府勞福字第1000007385號修訂第三點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府勞福字第1030099175號修訂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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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解決就業之交通問題,補助其汽車改裝費用,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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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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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汽車改裝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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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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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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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目前已在職或經錄取準備就職。
符合前項規定申請之案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未達補助上限者,以申請
人實際汽車改裝費用補助之。經補助之汽車改裝設備,最低使用年限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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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於汽車改裝後二年內申請改裝費用補助,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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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表(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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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職證明或錄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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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製汽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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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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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裝汽車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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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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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檢附文件,本府得為必要之查證,如有偽造不實,應退還補助費用且不得再提出任何補助申請,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