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
及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要點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府勞福字第0990134312號函頒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府勞福字第1000022494號修訂第三點第二項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府勞福字第1000092695號修訂第四點至第六點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府勞福字第1010021234號函修訂第三點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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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及職業汽車駕駛訓練,增加其就業機會及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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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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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或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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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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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齡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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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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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包含國家公職考試報名費),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元;申請補助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訓練,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未達前項最高補助金額者,以申請人實際繳交國家公職考試補習或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但自考試完畢日起逾半年未申請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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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面授、視訊班)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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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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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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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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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習班報名繳費單正本及影本、上課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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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課出缺席記錄證明,上課缺席時數不得逾上課總時數之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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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准考證到考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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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國家公職考試報名費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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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函授班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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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書及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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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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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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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補習班教材繳費單正本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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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准考證到考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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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報名國家公職考試報名費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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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參加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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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書及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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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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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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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報名繳費單正本及影本、上課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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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上課出缺席記錄證明,上課缺席時數不得逾上課總時數之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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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職業駕照考取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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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檢附文件,本府得為必要之查證,如有偽造不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