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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辦法

新 竹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貼 補 辦 法

  • 中華民國90年4月4日90府行法字第35032號函頒
  • 中華民國90年7月19日90府行法字第76967號函修正第四條
  •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府行法字第0960128909號函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府行法字第0980040425號函修正第四條及第五條
  •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輔行法字第0990057052號函修正第一條及第四條
  •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府行法字第0990175331號函修正第四條
  •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府綜法字第1030065326號函修正第四條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辦法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之補助,以貼補創業貸款利息方式為之。前項所需經費由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專款支應。
  • 第 三 條 本貸款利息貼補之申請、審核及核發,由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
  • 第 四 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齡在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三、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四、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扶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獎助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申請: 一、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訓練領有結業證書。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 三、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
  • 第 五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一、創業計畫書一式二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一式二份。 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式二份。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人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三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向本府申請利息貼補。
  • 第 六 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為七年,每人最高貸款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貸款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利息,全額貼補,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部分,依貸款利息之百分之五十貼補,申請利息貼補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核定之貸款,適用前項規定。
  • 第 七 條 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同時申請。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得超過三人,並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且申請人共同出資應佔合夥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 第 八 條 經核准利息貼補者,應於每年一月、七月檢齊六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並填具申請書表提出申請。
  • 第 九 條 申請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及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 第 十 條 申請利息貼補者所經營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得終止貼補。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辦法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 服務內容

    新 竹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貼 補 辦 法

    • 中華民國90年4月4日90府行法字第35032號函頒
    • 中華民國90年7月19日90府行法字第76967號函修正第四條
    •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府行法字第0960128909號函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府行法字第0980040425號函修正第四條及第五條
    •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輔行法字第0990057052號函修正第一條及第四條
    •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府行法字第0990175331號函修正第四條
    •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府綜法字第1030065326號函修正第四條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辦法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之補助,以貼補創業貸款利息方式為之。前項所需經費由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專款支應。
    • 第 三 條 本貸款利息貼補之申請、審核及核發,由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
    • 第 四 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齡在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三、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四、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扶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獎助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申請: 一、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訓練領有結業證書。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 三、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
    • 第 五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一、創業計畫書一式二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一式二份。 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式二份。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人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三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向本府申請利息貼補。
    • 第 六 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為七年,每人最高貸款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貸款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利息,全額貼補,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部分,依貸款利息之百分之五十貼補,申請利息貼補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核定之貸款,適用前項規定。
    • 第 七 條 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同時申請。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得超過三人,並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且申請人共同出資應佔合夥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 第 八 條 經核准利息貼補者,應於每年一月、七月檢齊六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並填具申請書表提出申請。
    • 第 九 條 申請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及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 第 十 條 申請利息貼補者所經營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得終止貼補。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申辦資格
    第 四 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設籍並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二、年齡在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 三、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 四、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扶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獎助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申請:
    • 一、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訓練領有結業證書。
    •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
    • 三、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
    申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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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物品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 一、創業計畫書一式二份。
    • 二、戶口名簿影本一式二份。
    • 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式二份。
    •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人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工處-勞工福利科
    電話:(03)5518101#3038
    地址:30209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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